律师解答:
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社会保险卡;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