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房地产抵扣政策主要包括两点:1、是针对2019年3月30日之前购买的房地产,将原来的40%转移到进项税部分进行抵扣。从2019年4月开始,可抵扣销项税;2、是对于2019年4月以后购买的房地产,纳税人可以在当期扣除一次总付,即纳税人需要将要抵扣的税款一次转移为扣除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