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
1.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法律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