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高速公路追尾常见原因
(一)疲劳驾驶引发事故。驾驶员长时间驾驶机动车、
(二)不按规定车速行驶引发事故。一是超速行驶。
(三)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
车辆灯光安全设施不全。车辆的灯光不全或尾部无灯光,
(四)不按规定停车引发事故。在高速公路上车辆随意停在路面或路边,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不设臵警告标志或设臵警告标志的距离过近,就为后方的来车辆设下安全隐患,
(五)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引发事故。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许多追尾事故,常常是由于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引起的。
(六)恶劣天气诱发事故。每逢雨、雪、雾天,高速公路能见度低,路面湿滑,制动距离长,驾驶人稍不谨慎便容易导致车辆失控或是不能及时发现前方车辆,来不及刹车而导致追尾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