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行政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五)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六)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七)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八)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九)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十)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二)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命等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