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1、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2、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3、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4、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5、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6、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