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的承担的主体是:
1.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来说,根据合同内容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约定公司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也可以约定由新股东承担。
2.对于公司来说,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公司可以要求未尽到完全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一、股权转让后公司倒闭了该怎么办
股权转让后公司倒闭了如下:
1、未办理工商登记:此时因公司倒闭等事实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终止转让合同;受让人不再有义务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已履行的合同部分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过错进行判断;
2、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按照约定或者原股东未完全出资承担;新股东承担转让前的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相应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发起人出资不足的后果是什么
两种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应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