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调入表的部队分居证明怎么写
分居证明是申请部队分居费的主要依据之一,通常情况下没有固定的格式,可以个人写,也可以由单位出具。一般写明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双方的个人信息,工作信息,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婚姻状况,写明分居的主要原因,分居的时间,分居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需要部队或者是组织给予解决的主要问题,加上落款和致辞就可以的。
交通事故起诉费怎么规定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康复费的规定
康复费是对残疾受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需的各种费用,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那么康复费的规定有哪些呢康复费的规定具体如下所述: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像医疗费、误工费等用专条规定具体标准,因此,审判实践中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为依据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重点是把握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哪些康复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必要的。只有既是实际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该负责赔偿。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者虽然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语言治疗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手足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至于心理治疗、职业疗法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之内。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而需要心理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可以通过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得到补偿。
部队军官转业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来说,转业年龄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自己达到一定任职期限,想要转业的,是可以申请转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十四条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第十五条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第十七条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民法典规定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分担
夫妻分居期间,看债务属不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债务个人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