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多样。从招标确立环节,到投标、评标环节,再到定标与合同签订环节,甚至是后期的结算环节,地方政府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有些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直接干预,或以授意、暗示、默许等形式间接干预;有些以会议等集体决定的形式干预;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强制性、指导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干预,行政触角延伸到招投标各个环节,干预之深、之广,可谓触目惊心!在招标方式确定环节,对于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些地方政府违法审批,擅自将已批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甚至将政府投资的公开招标工程改为直接发包方式。
在投标、评标及定标环节,地方保护色彩非常严重,有些行政监督部门甚至以要求投标人履行资质验证、登记备案或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评标环节,有些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指派内部人员担任评标专家,通过指定或诱导评标专家来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正常评标活动。有些行政监督部门以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为名,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立了监督委员会,但其行使监督职责的成员职能错位,直接由监督者变成了参与者甚至决策者。有些地方政府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甚至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在合同签订环节,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其优势地位,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强行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将中标项目指定分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变相地改变了中标人,最终导致公开招标实质上成为指定发包。在合同履行环节,有些地方政府不按约定的结算清单造价结算,随意变更设计,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