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利
第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第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什么工作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5、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9、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0、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