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操作的过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章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章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章,银行将按信用证规章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章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章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章应当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