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案件中,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称之为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