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欺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欺诈合同属于可以撤销合同,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欺诈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撤销后被欺诈的一方可以要求欺诈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欺诈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欺诈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