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具体的量刑来看,此时的流氓罪还属于治安性案件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治安的恶化,各种流氓组织逐渐增多。在80年代初期,年轻女性到了晚上根本不敢出门,即使是白天出门,也需要几位男性的陪同。警察或者军人外出的时候,如果行走在偏僻的接到,甚至也会遭到流氓们的挑衅。斧头队、菜刀队等流氓组织先后出现,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作者的父亲出生于5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期,父亲正在海军服役。按照父亲的回忆,当时的治安确实不算好。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经济发展,震慑各种犯罪集团,从7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治安开始出现变化,社会稳定面临着挑战。在这一阶段,西方文化开始进入国内,其中包括很多有害的内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青年和青少年开始照猫画虎,上海、沈阳、武汉等地都发现了重大案件。1983年,国家开始了严打行动,也就是“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严打期间,对一些罪行的量刑标准进行提高,其中就包括著名的流氓罪,当时标准提高了很多。由于触犯流氓罪的人数众多,为了起到震慑作用,1983年9月,国家对流氓罪的标准进行了提高。我国对流氓罪划定的范围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在具体的量刑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