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立即叫停,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予以拆除,对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土地待建的小产权房责令退还土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