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市政府组成部门:
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旅体委、市投促外侨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民族宗教事...、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
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扶贫移民局
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工业促进局、农业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