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断标准如下: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3.以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4.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5.以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判断标准;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润下降、声誉受损作为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