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3)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当附带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
(五)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单独的设施中;
(八)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九)保持运输食品的车辆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容器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四)使用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生产加工食品;
(六)使用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八)生产加工掺假、掺杂的食品。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按照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出示相关证件。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食品摊贩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销售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