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直不履行可能会承担违约金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比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不履行劳动合同并满三个月的情况下,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实际不履行和满三个月;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用人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失踪等。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实质上却无法履行,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终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