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程序为: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上诉应当提交离婚上诉;
4、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上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其他组织姓名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数量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