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遗产发生继承时,四子女有一方不愿意签字的,各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像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当事人之间属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