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微信语音属于证据类别中电子数据这一类,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证据的条件:
1、作为证据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客观性、关联性;
2、微信语音通话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因为微信注册是非实名制的,所以必须能够确定微信语音通话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4、微信通话时间确实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5、微信通话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