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预约合同比较常见的形式有: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上述文件都一定是预约合同,要构成预约合同,关键要看双方是否有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就是预约合同;如果没有,就不是预约合同,而只能看作是一个意向性协议。比如在股权融资交易中,谈判后签署了备忘录,如果备忘录中明确将来双方要签署后续的股权交易文件,就构成了一个预约合同,某一方反悔,将来不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备忘录中没有这种明确约束,仅是对谈判的结果做了记录,那么只能构成意向性安排,如果某一方反悔,股权交易无法继续,也不会构成违约,通常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