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