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是“同时具备”的关系,即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