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差异

律师回答
摘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及特点。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无需公示,对“地”而非“人”产生效力,限制程度有法定限度。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类型,需登记,是约定的权利,具有对抗性,未登记无效,限制程度需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契约。相邻关系是无偿的,存续期间为法定;地役权可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可约定,甚至设定永久地役权。
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
严格地说,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用益物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二、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而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而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三、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不动产物权人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必须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一项契约,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其同意。
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得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延伸阅读
结语: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它们的法律效力也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权利,无需登记;而地役权需要经过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程度也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最小限度调节,超出合理限度需要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契约。此外,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也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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