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答
摘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及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地役权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相邻关系通常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上,而地役权不要求相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等,涵盖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对于侵害相邻方利益的行为,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于施工临时占用土地、堵截自然流水等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理原则。法院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问题。
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在哪里?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没有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宅院内增添或改变财产状况,或者正进行某项行为,确实影响对方生活和生产的,法院将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
延伸阅读
结语: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对于造成相邻方损害或妨碍的行为,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同时,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一方应按约定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如未履行义务,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截水、排水、通行等问题,应予以准许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造成损失应合理补偿。堵塞通道、危害建筑安全、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应予以支持排除妨碍。在处理滴水纠纷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对于危及建筑安全的行为,应责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法院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方增添或改变财产状况的行为,以维护双方的生活和生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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