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如果开票系统内的发票已作废,纸质发票没有作废,只需在纸质发票上加盖作废字样即可;
二、如果纸质发票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没有作废,进入开票系统,在发票管理发票作废中选 中该发票,作废即可;
三、如果纸质发票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是空白,进入开票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填开,随便填一张发票,然后作废它,打不打印都无所谓的;
四、纸质发票空白,开票系统中该发票未作废,而且也不用作废,可在发票查询中直接选中该发票,重新打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