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能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结案后提出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方式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因轮候查封的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属于临时性措施,在前查封解除前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是否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