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很严重的触犯刑法的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是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的类型也有很多,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罪名也是有很多的,那么,刑事案件来源种类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来源种类
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在《刑法》第17条中的解释为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申请司法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代理人等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鉴定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诉讼程序,并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能如实提供鉴定用文书资料和检材。鉴定决定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力量对是否进行鉴定活动行使决定的权利。鉴定决定权只能由特定的机关享有。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过程中决定鉴定的主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阶段案件管辖权归不同的机关,其鉴定决定权也就在不同阶段归属不同的机关享有。
三、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立功
(一)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二)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三)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来源种类的内容,刑事案件是可能会涉及到很多罪名的,在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的时候,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