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企业融资的误区有:
1、认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不需要完善的策划和充分的准备;
2、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方案的比较性选择;
3、认为经营存贷款、企业之间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不属于违法行为;
4、其他误区。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