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公民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的制度。被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设置监护方式:
1、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指定监护,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