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情况。刑事案件的调查很多时候必须在秘密情况下进行,除非为引蛇出洞,一般不会过早泄露案情,以免打草惊蛇,让犯罪嫌疑人隐匿而难以抓捕,或者有牵连的其他案件难以破获。但被害人有权知晓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抓捕,采取的是拘留、逮捕还是取保候审措施,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