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证据一:工程承包合同
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证据二:工程承包补充合同
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证据三:施工面积确认书
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质证意见:第一,该施工面积确认书并非出自专业的鉴定机构,也并非专业人员计算,所得出的数据不能令人信服。不应得到认可。第二,原告所施工程中的采光井等项目不能算面积,应当从总面积中减除。第三,这份施工面积确认书并非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对双方公司不产生当然的法律效力。第四,该施工面积确认书并不能体现原告具体的施工及竣工日期,无法体现原告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了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