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扣押物品具体期限如下: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4、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的期限。扣押物品是为了案件的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