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报销新规定2024年最新:
1、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定 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 80%比例报销。2、门诊慢特病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 70%(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 付 10%后计)进行报销。
3、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最多可选择三个病种进行报销,以最高病种支付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额度增加 300元,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时间自审核认定之日起执行,门诊慢特病有效期为 3年,期满后重新审核认定。
4、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 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 60%的比例进行报销。
5、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400 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800元;参保人员同时患 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可享受年度支付限额 1200 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