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证房屋的形成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房屋建于上世纪。在八九十年代或者更早的时期建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房屋缺少相关证件。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这些房屋由于建成的早,且村民在集体组织上仅有一处房屋,不能够认定为违建。若是政府假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实际上是为了免除征收拆迁补偿费用,你要是同意了就上当了!2. 房屋建造于2008年以前。由于《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开始实施,对于2008年前建造的房屋,并没有规定必须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即可。3. 经历过拆迁。在很多地区,不同的时期可能有多次拆迁。很多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时,政府承诺另批一块宅基地,供村民建房用,但是后来却未能履行承诺,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待房子建成之后,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几年之后,该地区又需要征地拆迁,房屋所有人担心自己的房屋因没有证件被认定违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拆迁律师认为,政府没有履行协议承诺,未能审批宅基地,是政府的过错,并非房屋所有人故意为之,因此在拆迁之时,不能认定为违建。其实,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使得房屋“裸奔”没有证件的情况有很多种,政府不能仅仅依据没有相关证件就认定为违建,房屋所有权人在知道自己无证的情况下,应尽量补齐证件,以免后续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发生麻烦。即使无法补齐证件,保留好未能补齐证件的客观证据也非常有利于我们。若是政府下达违建认定通知书,也不必惊慌,在不能确定自己房屋是否真的构成违建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便是最好的选择,以免被政府忽悠上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在2008年以后新建房屋应该先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