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只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就可以依法缴纳并且领取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薪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薪资收入的规章比例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薪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薪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薪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资收入的规章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章,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