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原、被告间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一、合同诈骗能请求三倍赔偿么
对于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存在如下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对合同订立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信赖利益损失;2、以欺诈方式订立的一般合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无过错方撤销后,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经营者主张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向买受人出售该类商品房的,买受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只有在第三种情形,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的合同,消费者才有权依法主张三倍赔偿,但合同或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当合同存在欺诈情形时,无过错方可主张三倍赔偿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中哪些情况能够双倍返还购房款
根据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最高累计获得购房款双倍的赔偿。
双倍返还购房款适用的情形:
1、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