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什么意思?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物权,其权利主体为物主,只有物主才有权利处分、收益、使用该物,因此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力,需要不特定的除物主以外的其它人承担保证物主正常完全行使物权的义务,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二、所有权是不是人身关系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三、地役权是物权的原因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