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控股合并
合并方(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该类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
2.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
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
3.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我国公司合并的方式有三种,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我们常见的是后面两种合并方式。其中,吸收合并是一家公司将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其他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而新设合并则是合并的公司法人资格全部消灭,成立新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