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法院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权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一)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二)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三)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四)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开办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六)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