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法清算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可以申请注销企业,但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尚有未了结的债务;(2)未履行清偿债务的监管条件;(3)未完成清算程序。因此,企业注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完善的清算程序,支付完毕全部债务,办理完毕税务和社会保险手续等程序方可实现注销。在企业执行案件中,如果判决书确定了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但企业无力或者拒绝履行,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企业履行完毕全部赔偿、赊账、缴纳罚款等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注销。但企业在注销执行案件前必须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且法院需要判定企业确已履行义务,不存在拖欠、逃避执行等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