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定金与违约金、押金、订金的区别
(1)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
(2)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4)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2、押金与定金的区别
(1)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一方一旦违约,则适用定金罚则,以惩罚其违约行为。
(2)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3、保证金与定金的区别
(1)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
(2)定金的功能是法定的,而保证金的功能可以由双方约定。
(3)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4、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1)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
(4)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就生效了。
(5)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
二、定金的性质是什么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