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应盖的章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应为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收决定负责,所以需要盖当地征收政府的公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