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羁押高血压的标准是:如果羁押会使得高血压犯人病情加重又或者是危及生命的,则不宜羁押。需要申请不羁押的,需要提交医疗证明,申请不羁押的,可以对犯人不予拘留,而是予以取保候审。但是对于普通高血压犯人,如果羁押不会对犯人造成健康影响,就不能申请不羁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