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