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的定级原则是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包括: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的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