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任何限定,当事人证据必须提交给被告。但是,其必须按照限定的时间,提交给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限定,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时限。当事人在该时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久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借口拒不说明借口或者借口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分别情形能够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金。第六十六条限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手续,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法院应该在限定的时限内,将诉讼状的副本送达被告,以便于被告进行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限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议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议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