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必须向代理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的标志。
授权委托书不仅要列明双方姓名、身份,最重要的就是列明委托事项、授权范围,授予代理人权限范围里可明确为“一般诉讼代理”,或者是“一般诉讼代理”加上具体项目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必须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权限。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